编者按:最近笔者在che168有问必答论坛里面看到这样一个帖子:
汽车轮子脱落后该怎样解决?发帖的网友遇到了这样的事情:2007年1月7日,
车主陆某(文中简称为车主)在上海通远
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(文中简称为4S店)购买了
一汽马自达生产的
马自达6轿
跑车一辆,并委托4S店的一名销售人员代为上牌,买
新车本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,但是随后发生的一系列的事情却给车主带来了困扰。笔者尽快与车主取得了联系,并且就相关问题电话询问了4S店的态度。
事件一:

在上牌完毕返回4S店的途中发生了事故,马6轿跑车被后面的一辆
凯越追尾,并且撞上了前面的一辆赛欧,导致马6轿跑车包括前后保险杠在内的多处受损,由于车主与4S店在
购车时签订的协议中,已经说明了“甲方(4S店)承担修复、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”,所以在将车开回4S店以后,4S店没有同意车主当时提出的换车要求,而是对这辆受损的马6轿跑车进行了修复,并给车主出示了一份盖有4S店公章的“情况说明”,车主当时表示接受。
编者:在我们调查的过程中,车主和4S店双方都承认了事故的发生,但是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,两方面却有两种说法,笔者对双方进行了电话和邮件采访,下面是部分采访记录。 4S店态度:首先这起事故应该是后车也就是那辆
凯越车的全责,其次我们跟车主当时签订的是一个补充协议,而且协议里面规定了我们4S店只承担修复责任,所以我们没有接受车主的换车要求。在对他的马6轿跑车维修的时候,
我们为他更换了前后保险杠面罩、后保险杠横梁总成、后箱盖总成、右后消声器总成,总计价格两万元左右,这个费用我们没有向车主收取,这是免费做的服务。如果当时车主坚持要换车的话,我们仍然是不能接受这个要求的。
车主叙述:在
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中,我委托4S店代办上牌、办理保险、代缴购置税、代缴车船税、车辆装潢五项配套服务,合同中关于配套服务的条款中写着“配套服务期间,甲方(4S店)对乙方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,因甲方过错造成车辆损坏的,甲方(4S店)应承担修复、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”,在上牌回来的时候,我的车发生了事故,
当时4S店说只是前后保险杠受损,不会给我换车,并且当着我的面更换了前后保险杠。 事后,在我跟肇事车主也就是那台凯越的车主的联系中,我得知,那场追尾事故中凯越车主赔偿马6轿跑车1万1千元左右,我的车并不是只损伤到了前后保险杠,于是我找到4S店索要那次事故的维修清单,在这张清单上,
我看到实际维修金额为1万1千元左右,而维修配件包括后保险杠横梁总成、前后保险杠面罩、后箱盖总成、右后消声器总成、倒车雷达两只、左前右前大灯灯罩总成(氙气)、左后右后组合灯等在内的共计17项,这与提车时4S店告知并且为我更换的配件项目不符。我认为,4S店为了让我能不换车,为了让我当场提走这台车,对我隐瞒了实际的损伤情况,对我造成了欺骗。
编者:笔者向双方都索要了支持各自说法的相关文件,4S店方面不愿出示,因此我们在此只能看到来自车主的一些文件。 下面是笔者摘自“上海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服务合同”上面的内容,在合同第二部分“关于购车配套服务”里面,写着如下的条款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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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车主出示的“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”中,承修单位为“上海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”,我们可以看到,在这张清单中有如下配件项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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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车主出示的由“上海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”签字并盖章的“情况说明”中,有如下原文摘抄:(为维护个人隐私,笔者已将涉及到的人名隐去,并以××代替)
“我司上海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牌员××在为客户××办理上牌手续,在回公司途中被牌号为沪E•G5388的凯越追尾,我方上牌员无责,以交通事故责任书为准,车辆前保及后保处均撞伤。” 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汽车专业办公室曾经对此事进行过调解,在调解协议书上写着
“本着诚信、友好协商的宗旨,经双方友好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1.乙方免费为甲方将损坏的部件予以修复,并保证更换部件的质量;2.甲方愿配合乙方做好车辆修理工作;3.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交通费用补贴3500元。”但是在这份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上,我们并没有看到双方的签字。